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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闽能源关于“中闽定02”2021年付息的公告

日期:2021-07-16 08:42 来源: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163         证券简称:中闽能源         公告编号:2021-038

债券代码:110805         债券简称:中闽定01

债券代码:110806         债券简称:中闽定02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闽定02”2021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1721

●债券除息日:2021722

●债券付息日:202172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663号)核准,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6名特定对象发行了5,600,000可转换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定向可转债”),募集配套资金56,000万元。本次定向可转债已于20207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登记手续,债券代码“110806”,债券简称“中闽定02”。

本次定向可转债将于2021722日开始支付自2020722日至202172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定向可转债的基本情况

1、债券简称:中闽定02

2、债券代码:110806

3、发行总额:56,000万元

4、发行数量:560万张

5、票面金额:100元/张。

6、债券期限:3年,2020年7月22日至2023年7月21日。

7、转股期限:2021年7月22日至2023年7月21日

8、债券利率:本次定向可转债为固定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票面利率为1%,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9、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计息起始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1×i

I:指年利息额;

B1:指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债券登记完成之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债计息起始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可转债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10、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11、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本次付息为“中闽定02”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0年7月22日至2021年7月21日,票面利率为1%(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的“中闽定02”兑息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1721

2、债券除息日:2021722

3、债券付息日:2021年7月2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1年7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中闽定02”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可转债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可转债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次定向可转债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次定向可转债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登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可转债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可转债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0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8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次定向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次定向可转债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华城国际(北楼)23层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91-87868796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16层

联系电话:010-83939242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716

附件: